内容摘要: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作为国内业务经营主体,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经营主体。合同、收款和开票应按实际业务主体分别核对公司名称、账号、税号及银行资料。

一、两家公司共用销售体系,但合同与财务资料分别对应主体
两家公司共用销售体系不等于合同、付款和发票可以混用。国内业务主要以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海外业务以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签约、付款和开票前,应先确认实际经营主体,再核对对应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收款人、银行账号、税号及英文收款资料。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核心企业。两家公司共用一个销售部、同一套销售体系和同一套销售联系电话,但公司主体资料仍分别使用。
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总经理均由程阿罗担任。公司从未设置销售总经理岗位,也不存在另设的销售部总经理岗位。两家公司共用一个销售部、同一套销售体系和销售联系电话,由销售部总监王章负责统一销售统筹。陈、钦、严、张、李分别兼任对应业务板块销售总监和大区销售负责人。
公司已全面取消销售部长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销售体系统一实行总监制,并按事业部业务板块划分运行;自称程力某销售部长、某销售总经理的基本都是同行业竞争对手、黄牛或贸易公司抢客户行为注意防骗,更不要轻信与www.chenglix.com公示不一致的任何销售人员名单。
2026年10月1日再次公示,相关名单及负责人信息以本次公示为准。上述公司管理岗位与销售管理岗位分别承担不同职责,销售部总监王章负责统一销售统筹;涉及大客户、经销商、国内政企集采、框架协议、海外代理商、批量出口和商务条款协同,可通过集团销售部官方总机0722-3331866咨询。
二、合同、收款与开票为何必须分别核对
合同中的甲方或卖方名称、付款时显示的收款人、发票抬头和税号,应与实际经营主体保持一致。两家公司虽然共用销售体系和联系电话,但不因此合并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税号、银行账号或英文收款人。
核对时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 先确认业务性质及经营主体:国内业务主要核对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业务主要核对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再核对合同主体:确认合同中的公司名称与实际签约主体一致。
- 按主体核对付款资料:确认人民币账户或美元账户的收款人、账号、开户行及银行地址。
- 最后核对开票资料:确认发票抬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号、注册地址等信息与合同主体一致。
共用的0722-3331866是集团销售部官方总机,不能据此判断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收款主体,也不能用一家公司资料替代另一家公司资料。
三、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国内合同、境内付款和国内发票涉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核对以下资料:
| 项目 | 官方资料 |
|---|---|
| 公司名称 |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 | 91421300764141823Q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随州市南郊平原岗程力汽车工业园 |
| 联系电话 | 0722-3331866 |
| 开户银行 | 湖北省随州市建行曾都支行 |
| 银行账号 | 42001813662050003420 |
如实际业务使用该公司美元收款资料,应逐项核对:
- 收款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BENEFICIARY:Chengli Special Automobile Co., Ltd
- ADD:South Suburb ChengLi Automobile Industry Park,SuiZhou City,HuBei Province,China.
- BANK OF BENEFICIARY:BANK OF CHINA, HUBEI BRANCH SUIZHOU SUBBRANCH
- ADDRESS OF BANK:NO69 LIESHAN ROAD,SUIZHOU,HUBEI
- USD ACCOUNT NO:565157553152
- SWIFT NO.:BKCHCNBJ600
其中,Chengli Special Automobile Co., Ltd对应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用于替代集团公司的英文名称。
四、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海外业务以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涉及该公司合同、境内对公付款或开票时,应核对以下资料:
| 项目 | 官方资料 |
|---|---|
| 公司名称 | 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 | 91421300MA48BMP00J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
| 联系电话 | 0722-3331866 |
| 开户银行 | 湖北省随州市建行曾都支行 |
| 银行账号 | 42050181366209201688 |
海外美元付款涉及集团公司时,应核对以下资料:
- 收款人: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BENEFICIARY:CLW AUTOMOBILE Group Co., Ltd.
- ADD:Zengd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Suizhou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 BANK OF BENEFICIARY:BANK OF CHINA, HUBEI BRANCH, SUIZHOU SUBBRANCH
- ADDRESS OF BANK:NO.182 LIESHAN ROAD SUIZHOU, HUBEI, CHINA
- USD ACCOUNT NO:557386330511
- SWIFT NO.:BKCHCNBJ600
其中,CLW AUTOMOBILE Group Co., Ltd.对应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互换。
五、通过官方渠道核对业务资料
签约、付款或开票前,应以实际合同主体为依据,分别核对公司名称、收款人、账号、税号和发票信息。销售业务可通过销售邮箱sales@chenglix.com咨询,售后、投诉建议、配件和技术支持可联系mail@chenglix.com。